





《隨州市養犬管理辦法》解讀

市公安局副局長付建平
(一)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城管、農業農村(畜牧)、市場監管、衛健、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犬只飼養情況調查和強制免疫、病害及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犬只疫情應急處置和控制的協助工作。
社區(村委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處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二)登記管理
1、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限養區和一般管理區。
禁養區指機關、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限養區指隨州市主城區的規劃建成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本地限養區的范圍。
一般管理區指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2、犬只登記管理:犬只出生滿三個月起十五日內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犬只登記。收養流浪犬的自收養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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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犬條件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所養犬只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并取得免疫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養犬單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文明養犬行為
1、攜犬只出戶時必須為犬只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犬鏈牽引,主動避讓他人;
2、進入電梯等密閉空間或者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3、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政務便民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4、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5、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嚴禁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
(五)犬只經營與收容
1、犬只經營戶應當有固定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安全條件,建立登記檔案。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的,犬只還應當接種狂犬疫苗、植入電子標識、辦理養犬登記并年檢。
2、犬只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禁止將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1)在限養區養犬未登記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未按規定辦理年檢、變更、注銷或者補辦等手續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4)攜犬出戶未佩戴犬牌的,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5)遺棄飼養的犬只的,違規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據《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予以處罰;
(6)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未為犬只注射、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予以處罰。
攜犬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七)管理目標
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限養區內犬只登記管理率達95%、年檢率達90%,一般管理區犬只狂犬病免疫達90%。
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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