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涉砂案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涉砂案件辦理程序合法、實體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非法采砂案件。《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法采砂100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100噸以上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辦理指導意見:對于非法采砂數量在100噸以下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另按照8個等次進行處罰:30噸以下,罰款3萬元;30噸以上40噸以下,罰款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40噸以上50噸以下,罰款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0噸以上60噸以下,罰款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60噸以上70噸以下,罰款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70噸以上80噸以下,罰款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80噸以上90噸以下,罰款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90噸以上100噸以下,罰款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對于非法采砂數量在100噸以上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另按照10個等次進行處罰:100噸以上200噸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200噸以上300噸以下,罰款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300噸以上400噸以下,罰款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400噸以上500噸以下,罰款16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500噸以上600噸以下,罰款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600噸以上700噸以下,罰款2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700噸以上800噸以下,罰款22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800噸以上900噸以下,罰款24萬元以上26萬元以下;9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罰款26萬元以上28萬元以下;1000噸以上,罰款2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砂石價值達到入刑案值的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收購、銷售來源不明河道砂石案件。《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辦理指導意見:對于非法收購、銷售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另外按照6個等次進行處罰:對數量在100噸以下的,罰款5萬元;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罰款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罰款8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500噸以上700噸以下,罰款11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7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罰款14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1000噸以上的,罰款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三、從輕或加重處罰情形。對于初犯、積極配合案件調查、違法情節和后果輕微的,可以在辦理指導意見所細化的處罰等次中減輕一個等次范圍內進行處罰;對于累犯、不配合案件調查、違法情節和后果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在辦理指導意見所細化的處罰等次中加重一至兩個等次范圍內進行處罰。但減輕或加重處罰的程度,不能超出《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的上下線。
附:1.本指導意見中“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2.本指導意見試行至省水利廳涉砂案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出臺后,自動廢止。
3.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市本級涉砂行政處罰案件,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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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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