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為規范我市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招標人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交易環境,現將《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隨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
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隨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信用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使用財政、國有資金、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依法對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以內的工程及貨物、服務開展招投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記錄、處理、應用。
第三條??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第四條??對招標人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隨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和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招標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人失信行為
第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失信行為:
1.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進入的;
2.未按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招標方式,且經相關部門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且經相關部門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信息,且經相關部門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6.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未按合同履約的;
7.終止招標的,未及時發布公告;
8.招標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9.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10.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11.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
第三章??失信行為認定與記錄
第七條??招標人失信行為由當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八條??招標人失信情形的來源包括投標人投訴,相關監管部門對招標人的考核評價和對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報送材料。
第九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在招標人失信行為認定后予以記錄。
第四章??信用記錄運用
第十條??招標人有失信行為的,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匯總并將失信記錄推送至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自綜合監管部門或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認定之日起三個月(除有信用修復的情況外)。
第十二條??對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涉嫌違紀的,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依法實施追究違紀者的責任;需對違紀者進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部門做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救濟措施和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招標人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提交復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當地綜合監管部門或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四條??失信行為在記錄公示期內,招標人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并向當地綜合監管部門或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材料、提請修復信用的,經綜合監管部門或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可以從網站撤下公示信息。擬修復信用的,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個月,且修復前該招標人在記錄公示期內不得有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招標及履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加大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招標人日常監督。?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參照執行,負責本地區招標人信用管理評價工作。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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