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4月19日隨州市正式公布《隨州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該市以生態文明立法加強源頭治理,從“一口水”著眼保護飲用水水源,到“一棵樹”入手推進古銀杏樹保護,此次聚焦隨州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小切口”,從“一座山”發力擔起筑牢鄂北生態屏障的重要使命。
隨州市礦產資源豐富,已發現58種礦產,占全省已發現礦種的37.9%,其中非金屬礦長石資源量全省第一,重晶石、普通螢石資源量全省第二,礦產業發展迅速,但也存在粗放管理、監管不足等問題。采礦形成的大量礦山邊坡及廢渣堆積占用了較大地表土地、林地資源,垂直開采留下的“一面墻”問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產生了諸多歷史遺留欠賬。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做好礦山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的“后半篇文章”,隨州市高位推動,以生態立法加大生態修復,該市人大常委會深入8個鎮(街)15處主要礦區蹲點調研,召開多個層面的征求意見座談會20余場,收集意見建議500余條,厘清條例所要解決的最急迫最突出問題。
《條例》指出,礦山生態修復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系統修復,因地制宜、分類施策,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邊開采邊修復的原則,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槽等進行封閉、回填,對破壞的山體、植被等進行修復,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對于“借生態修復之名非法采礦”,《條例》明確,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因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和原地遺留的土石料,無償用于該礦山修復工程;土石料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其銷售收益優先用于保障該礦山修復工程。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文杰認為,隨州通過地方立法補齊短板,層層壓實安全鏈、責任鏈,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山生態修復全過程,通過加大監督力度,用法治力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為鄂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厚植生態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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