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市城管執法委就《隨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網站征集、信函投送等方式,廣泛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和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市直各單位、廣大人民群眾的修改意見。截至2023年10月7日,共收到意見建議5條(其中:2個單位的修改意見4條,1個市民的建議1條),采納意見3條。
市水利和湖泊局修改意見2條。一是建議將第十條第八款中河涌、湖泊去掉,該意見已經采納。河涌為語言表述習慣的一種,因此可以去掉,隨州市沒有湖泊,因此可以去掉。二是將第十條第八款中“河道、水塘等水域及岸線和排污、泄洪溝渠,由管理人負責”,修改成“河道、水塘等水域及岸線和排污、泄洪溝渠,由管理人負責,無具體管理人的由屬地負責”,該意見已經采納。其依據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在此處可以理解為“無具體管理人的,屬地即為使用單位”。
曾都區政府修改意見2條。一是建議將第二十一條中“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修改為“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換或者拆除”,該意見已經采納。其依據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二是建議在第三十九條中增加“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履行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該建議未采納。其理由是:對責任區責任人不履行義務的相應處罰,沒有上位法依據,《管理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其罰則中的相關規定不可超越上位法。
在征集期間,收到一位熱心市民的意見。他提出,《辦法》的指導性、操作性要更強一些等,該建議雖好,但因為無具體內容而未予采納。同時,該市民指出 “城市容貌標準”是什么?城市容貌標準為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住建部已于2008年發布了第129號《城市容貌標準》公告,因此沒有必要在《辦法》里專門表述。
隨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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