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水利和湖泊局,隨州高新區水利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農村工作局,局屬各二級單位、機關各科室:
依據《省水利廳關于轉發水利部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結合局三定工作方案、局領導分工,征求局各領導、科室意見,并經局黨組會研究討論,形成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責任清單,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
2.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責任清單
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附件1 | ||||
| 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 | ||||
| 序號 | 監管責任 |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依據 | 監管標準或要求 | 責任科室(部門) |
| 1 | 貫徹落實法律、技術標準、政策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職責分工 |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 各科室 |
| 2 | 建立實施規章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職責分工 | 建立健全本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 | 建設科牽頭 其他科室配合 |
| 3 | 明確機構、人員和職責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小組(安委會)職責分工、《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1.制訂完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規則 |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
|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 | ||||
| 3.細化安全生產監管清單,建立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職責清單 | ||||
| 4.建立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并進行考核 | ||||
| 5.明確本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需要的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 | ||||
| 6.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履行相關職責 | ||||
| 4 | 實施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組織對轄區內水利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 | 建設科 |
| 2.制定管轄范圍內安全風險預警、分級管控規則,實施風險預警和分級管控 | 建設科牽頭,其他科室配合 | |||
| 3.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委會)批準,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建設科牽頭,其他科室配合 | |||
| 4.按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 | 各科室 | |||
| 5.依法開展水利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 水政科 | |||
| 6.督促隱患整改落實 | 辦公室、計財科、人事科、水資源科、水庫科、水政科、防御科、河長科 | |||
| 7.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 各科室 | |||
| 5 | 落實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1.保障本級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所需投入 | 辦公室、計財科、人事科、水資源科、水庫科、水政科、防御科、河長科 |
| 2.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長效機制建設 | 建設科牽頭,其他科室配合 | |||
| 3.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 ||||
| 6 | 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組織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 建設科牽頭,其他科室分工負責 |
| 7 | 受理舉報、聯合懲戒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建立舉報制度,受理轄區內有關水利安全生產舉報 | 建設科 |
| 2.建立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應用 | 建設科牽頭 其他科室配合 | |||
| 8 | 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 | 1、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修訂 | 建設科牽頭 其他科室實施 |
| 2、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 ||||
| 3、組織轄區內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送 | 建設科牽頭,其他科室配合 | |||
| 4、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
| 附件2 | ||||
| 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責任清單 | ||||
| 序號 | 監管部門 | 監管責任 | ||
| 1 | 綜合監管部門 (建設科) | 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綜合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按職責分工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重點工程運行安全生產工作。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及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2 | 專業監管部門(辦公室) | 指導協調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協助上報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要求,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協調局機關接訪安全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工作、機關車輛安全管理、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組織我市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3 | 專業監管部門(計財科) | 牽頭各業務科室指導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直屬基建項目前期工作中有關安全生產建設內容的編制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保障工作,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編制全市水利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經費預算;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安全使用;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4 | 專業監管部門(人事科) | 組織指導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指導督促直屬單位落實因工(公)傷殘撫恤有關政策;指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市直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和干部隊伍建設;將安全生產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年度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參與局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5 | 專業監管部門(水資源科) | 指導水資源管理、保護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職責范圍內非常規水源利用中的安全生產有關工作。指導調水工程調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節水型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管,負責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市水生態與修復,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調水工程、河湖水系聯通、水資源監控能力等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6 | 專業監管部門(水庫科) | 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注冊水庫、河閘建設與運行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庫和攔河閘蓄水安全鑒定,承擔水庫工程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維修養護工作,組織編制調度規程并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移民工程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7 | 專業監管部門(水政科) | 指導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監督淤地壩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的修訂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非法采砂的打擊監管,指導河道采砂許可項目實施的安全監管;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8 | 專業監管部門(防御科) | 指導防御洪水、抗御旱災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庫防汛、河道防汛等調度方案和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并監督實施;監督水域空間行洪障礙的清除工作;負責大中型排灌工程的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負責全市抗旱應急水源、山洪災害預警防治等防汛抗旱工程建設與運行的安全監管;組織水利工程防汛備汛檢查以及水利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源調度,組織、協調、指導水利工程防汛搶險、山洪災害防御工作;組織協調水利行業防恐怖行動工作;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9 | 專業監管部門(河長科) | 指導堤防、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水域岸線管理和保護中的安全生產有關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中明確對安全生產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在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 10 | 專業監管部門(機關黨委) | 承擔水利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廉潔性審查;配合查處機關及直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我局管理權限對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人初擬紀律處分意見或向有批準權的機關提交紀律處分意見,對紀律處分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 ||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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