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2023年第六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排污許可領域)
案例一:隨州高新區某企業無證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2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對化工園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某化工園區內一企業正在生產。根據審批意見,該企業應辦理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查詢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無該企業排污許可信息。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2022年10月取得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于2022年12月投入生產,開始排放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涉嫌無證排污。
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2023年2月28日,該公司提交了排污許可申報資料。2023年4月10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
案例二:廣水市某企業違反排污許可自行監測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廣水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在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檢查行動中,發現廣水市某公司2020年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2023年4月8日,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于4月23日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
案例三:曾都區某企業無證排污案
2023年3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曾都區分局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大數據比對,發現某公司新建專用車項目依法報批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開展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自2022年7月建成投產至今,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曾都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當日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經查,該公司專用車項目正在生產,涉嫌無證排污。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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