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有關單位: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方案(第一期)〉的通知》(鄂人社發〔2022〕14號)要求,為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現將《隨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方案(第一期)》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4月26日
隨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方案(第一期)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人社廳關于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管理要求,科學實施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按照《湖北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方案(第一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浮動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浮動期為2022年7月1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對應考核期為2019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二、浮動標準
根據各用人單位考核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確定該用人單位在浮動期內的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浮動費率確定的依據、標準和程序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基礎數據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牽頭,勞動監察局、信息中心配合負責收集考核期內被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的、少報、瞞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經查實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數據,4月27日前報市社保中心匯總。屬于市直掌握的數據,由市社保中心4月30日前錄入省集中系統。屬于各縣(市、區)掌握的數據,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4月30日前錄入省集中系統。
(二)擬定浮動費率檔次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5月10日前通過省集中系統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模塊,擬定轄區內所屬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檔次,其中各用人單位考核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可以通過省集中企保系統直接提取計算。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5月10日前完成此項工作。
(三)告知用人單位
各地社保經辦窗口、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將擬定浮動費率于5月20日前告知對應用人單位。市直用人單位對擬定浮動費率有異議申請重新核定費率的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市社保中心應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用人單位。各縣(市、區)用人單位對擬定浮動費率有異議申請重新核定費率的,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用人單位。
(四)實施浮動費率調整
各地社保經辦窗口、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確定的浮動費率檔次,核定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市人社局、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復核后向社會公布。各用人單位確定的浮動費率檔次從7月1日起實施調整,市直、各縣(市、區)按照調整后的費率進行征繳。
(五)跟蹤分析效果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對費率浮動效果進行跟蹤分析,于12月15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六)開展工傷預防
將費率上浮用人單位的工傷預防工作納入全市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劃內容,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配合實施,通過有針對性地開展工傷預防,減少和降低費率上浮用人單位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分工。局工傷保險科負責總牽頭,進行組織協調,督辦調度。市社保中心負責具體經辦實施,市勞動監察局、市信息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人社窗口分工配合完成此項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市局社保基金監督科負責監督整個環節。
(二)嚴格落實政策。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涉及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加強基金風險防控管理、促進工傷預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落實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調整方案的要求,不得在本方案之外自行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檔次進行調整。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市、區)人社局要進一步優化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服務,加強對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把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有利于基金平穩運行、有利于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利于更好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大意義闡清講明,為浮動費率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加強檢查督辦。各地在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率遇到有關情況、問題及時向市人社局工傷科、市社保中心報告,市人社局將定期調度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推進緩慢、成效較差的縣(市、區)下發督辦提示函,并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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