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調整)按照個人申請、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受理審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評定的程序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本人的書面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申請。
所需提供的資料: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退役軍人登記表(退役軍人證件)復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因戰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的書面意見。
2、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受理、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認為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報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同意后,簽發《受理通知書》,填寫《傷殘等級評定審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于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由市殘情鑒定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軍人殘情鑒定工作小組殘情鑒定意見書。每月集中評審、會商,對申請人的殘情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核實,作出殘情鑒定結論。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收到殘情鑒定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殘情鑒定小組的鑒定結論,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提出對因戰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材料的調查核實報告,連同其它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對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和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退役殘疾軍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印章,提出審查綜合報告,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和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退役殘疾軍人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新評或者調整傷殘等級標準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并辦理簽收手續。
3、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對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調查核實報告的審查報告,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退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和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簽署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印章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其他人員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并辦理簽收手續。
4、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評定。省廳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申請人或事務廳對殘情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到省殘情鑒定小組復查鑒定殘情。所在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接到復查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傷殘人員殘情(復查)鑒定委托書》,申請人收到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到省殘情鑒定小組復查鑒定殘情。
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級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材料;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擬評殘疾等級情況,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公示情況進行核實并提交書面公示情況報告于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廳。
省廳對公示意見進行審核后,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下達《同意評定(調整)傷殘等級通知書》,于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將證件發給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并辦理簽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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