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強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違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通報2025年全市四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一、2025年1月,接群眾舉報,廣水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局治安大隊,在廣水辦事處李家崗李某某居民房進行檢查,查獲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成品131件,涉案金額1.5萬元。經查,屋內所存煙花鞭炮系李某某所有,為謀取私利,李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孝感購入煙花爆竹儲存至其居民房,再向其居住地及其周邊銷售。當事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
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涉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廣水市應急管理局對責任人處以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131件。
二、2025年2月20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核查中發現某加油站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于2025年1月13日至2月18日期間擅自向機動車輛銷售汽油、柴油。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汽油、柴油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三、2025年4月1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企業開展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生產電子硅膠的在役化工裝置(防爆高速分散機)無正規設計單位出具的相關安全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屬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條“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中的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對處以罰款。
四、2025年4月1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企業開展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生產環氧樹脂灌封料的在役化工裝置(反應釜)無正規設計單位出具的相關安全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屬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條“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中的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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