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78號)精神,促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隨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4月22日
隨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78號)精神,明確我市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屬地縣級教育部門許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實施與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教育教學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實施藝術、體育等有助于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教育培訓機構和面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不適用本標準。
第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以服務學生為目的。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財會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并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 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 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辦學者
1. 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 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七條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在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八條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湖北省”“全省”等字樣。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明確易懂。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者中心。申請設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等規定。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者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范的原則,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
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類型;
(三)辦學業務范圍;
(四)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設立監事會(監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5人以上單數)。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第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項規章制度:
1.教學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
3.員工管理制度;
4.學生管理制度;
5.檔案管理制度;
6.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
8.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9.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10.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當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舉報電話。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的校長(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第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任教和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專業素養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所聘任從事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與升學或者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聘任外籍教師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有關部門的準入批復和資格認定證件。
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且開辦或者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人民幣。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注冊資金。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開辦或者注冊資金應當存入本機構的開戶銀行,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報審批機關。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賬戶,建立賬戶最低余額制度,其賬戶余額不少于開辦或者注冊資金的50%。
第二十四條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培訓場地面積應當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場地應當由培訓機構專用,有多間用房的應當集中連續。開展中小學生學科類培訓的,校舍建筑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開展“一對一”中小學生學科類培訓的,校舍建筑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風條件。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簡易住房、無產權證房屋等作為辦學場地。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第二十六條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培訓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七條辦學場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其中,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備案或者許可。
第二十八條設立食堂、小賣部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公共區域和每個普通教室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監控視頻至少保存30天以上。配備必備的安防器械(防刺背心、警棍、隔離鋼叉、頭盔等)。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五章?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開展語文、數學、外語及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學科知識培訓,應當在開班培訓前15日將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應當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借培訓向學生推銷資料和相關用品。
第三十三條不得組織舉辦或者與學校和其他機構聯合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與學科相關的競賽活動或者考試、測試活動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相掛鉤。
第三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報審批部門備案,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在本市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培訓點,報審批機關備案。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向所在地審批機關申請辦學許可。
第三十六條本標準由隨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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