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4〕13號)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曾都區460元/人 月,隨州高新區460元/人 月,廣水市410元/人 月,隨縣400元/人 月,大洪山風景名勝區400元/人 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曾都區3500元/人 年,隨州高新區3500元/人 年,廣水市3432元/人 年,隨縣3255元/人 年,大洪山風景名勝區3255元/人 年。
(三)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曾都區7200元/人 年,隨州高新區7200元/人 年,廣水市7050元/人 年,隨縣7000元/人 年,大洪山風景名勝區7000元/人 年。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格執行新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五保對象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
2016年3月30日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