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2020年8月3日
隨州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改革實施方案(試行)
為落實《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和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兩個意見的通知》(鄂政發〔2019〕25號)有關精神,確保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以下簡稱“標準地”)出讓工作有序推進、落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為目標,以激發市場活力為導向,按照試點引路、減輕負擔、一次辦好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試行“標準地+先建后驗”審批改革,全面落實企業投資項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措施,促進項目快速落地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范圍及目標
(一)“標準地”出讓。“標準地”出讓,是指將達到“凈地”標準和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時帶指標(含規劃利用指標、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環保標準等指標)一同公開出讓,企業競得土地后按照“先建后驗”制度規定辦理告知承諾有關手續后,即可開工建設。
(二)實施范圍。全市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類、倉儲類、研發總部類項目用地(不含危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
(三)改革目標。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加快項目開工,實現“標準地”供地項目5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規劃許可審批目標。2020年9月底前,在已完成區域性統一評價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區域內實施“標準地”出讓改革試點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全面覆蓋工業類、倉儲類、研發總部類用地。
三、改革內容
(一)完善區域性統一評價。除已按照《湖北省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域性統一評價試點工作方案》(鄂政辦發〔2018〕64號)完成園區內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礦產壓覆、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洪水影響等評價評估工作的區域外,其他未完成區域性統一評價的區域迅速補充完善區域性統一評價。投資項目不再自行單獨組織評估評價,直接使用評估評價結果,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分擔成本。
(二)設置“標準地”控制指標。各地政府(管委會)授權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組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經信、招商等部門建立“標準地”出讓指導性控制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標準地”出讓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轄區內相關部門出具出讓聯系單,明確出讓地塊的規劃、環境、能耗和經濟等具體指標,列入土地出讓條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供地方案,按程序報批后,發布出讓公告。
(三)組織“標準地”出讓。企業競得土地后,與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注明“標準地”性質,項目所在地政府與企業簽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明確兌現指標和違約責任。
(四)完善“先建后驗”。企業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對全部審批事項作出書面承諾,簽訂《“標準地”企業信用承諾書》,政務服務中心完成告知承諾審批手續后,企業即可先開工建設。項目竣工后,按照“多驗合一”的要求,由縣(市、區)、高新區(開發區)統一組織對“標準地”相關指標進行竣工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四、“標準地”出讓工作流程
(一)選定出讓地塊。各地政府(管委會)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規劃選定擬出讓地塊,確定地塊位置、形狀、面積,按照“標準地”出讓要求,確保土地四至清楚,權屬無爭議,達到“凈地”出讓條件。
(二)設置“標準地”控制指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相關單位征集上述地塊出讓的控制指標,各單位必須按時規范地反饋意見:
1.發改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項目審批服務和單位能耗控制指標等;
2.各園區管委會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指標;
3.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明確土地利用和規劃條件等指標;
4.生態環境部門明確環境控制約束指標;
5.住建部門依法依規明確消防、建筑工程許可、建筑工程質量指標;
6.應急管理部門明確安全生產準入條件;
7.民防部門明確抗震設防要求。
以上指標均由土地出讓人在確定擬出讓地塊后,向上述主管單位征求意見。各主管單位在接到通知后,于2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逾期不提供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采用相應園區提供的建議指標作為控制指標,直接組織土地出讓,相關單位事后以上述指標作為監管標準,并為項目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三)編制供地方案及組織出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出讓土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匯總整合后,編制供地方案,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公告出讓。
(四)服務指導。土地成交后,競買人與出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即可進場組織設計、施工,設計方案應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初審。與項目相關的一切手續由企業自主選擇時間申請辦理,均不影響建設施工。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積極指導和協助企業按原給定條件依法辦理。
五、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0年8月底前)
各地政府(管委會)根據行業分類,研究制定本轄區規劃指標、環境指標、經濟指標和畝均稅收等相關指導性控制指標。結合實際細化制定出臺本地區“標準地”改革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試點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在完成區域性統一評價園區內選擇合適地塊作為試點,制定首宗“標準地”出讓方案,并實施公開出讓。
(三)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縣(市、區)在試點基礎上,借鑒經驗,實施本轄區首宗“標準地”出讓。2020年11月底前各園區探索完成至少1宗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2020年全市工業園區5%以上的工業項目實現“標準地”出讓。
(四)全面推廣階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對“標準地”出讓試點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企業滿意度、獲得感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政策,不斷提高改革質量。加強宣傳,正確引導社會和企業預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標準地”改革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隨州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市發改、經信、生態環境、住建、應急管理、招商、民防等單位和各地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標準地”改革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明確工作分工。各地政府(管委會)是“標準地”改革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指標、區域評價、指標設置、土地出讓、先建后驗、項目監管。市發改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指導、明確項目審批服務和單位能耗控制指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導設置規劃指標和土地出讓工作;市住建部門指導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和“多驗合一”驗收;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相關產業環評;市招商部門會同市經信等部門負責制定“標準地”改革招商引資激勵政策。
(三)加強事后監管。“標準地”出讓成交后2個工作日內,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上述監管單位通報出讓情況。各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監管機制并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依照各自職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依法查處,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對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嚴重失信的法人和股東,啟動失信懲戒機制。
(四)檢查督辦。市政府將“標準地”出讓工作納入市政府2020年重點工作督查范圍。各地要積極推動,各園區和相關部門要主動服務,嚴格監管,互相協作。對不及時按要求提供指標條件、不及時共享信息加強監管、不快速便捷辦理符合公告約定標準項目手續及推進“標準地”出讓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和單位,按季度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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