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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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9日
隨州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參加法庭審理,履行答辯、舉證等法定義務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首長,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
(二)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
第四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在一審程序中行政首長未出庭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二)二十人以上集團訴訟、以及媒體關注等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涉及資源、環境保護、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行政訴訟案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十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三十萬元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六)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
(七)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辦理,但依法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負責辦理的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第六條 行政機關當年有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低于一件。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七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八條 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較多或者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行政執法機關,每年應當選擇一至二起典型案件,組織本機關或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審判旁聽。
第九條 行政首長作為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認真研究案情,積極出庭應訴;在出庭過程中,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行政機關良好形象。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于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及時整改,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對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行政首長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
(二)因未依法答辯、舉證、應訴而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
(三)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隨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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