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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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文旅名城建設,促進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隨政發〔2020〕10號,以下簡稱《政策》)。這一重要惠民惠企政策的落地,有力促進了全市文化旅游業健康快速發展。同時,針對省內外文旅市場不斷出現的新變化和新問題,我們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啟動了《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研究形成了《?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以信函、傳真、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6日。
聯系單位: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聯系人: 陳貝貝
電子郵箱:2865379507?@qq.com
????聯系電話:0722-3596530,?18037154089
傳真電話:0722-3596136
附件:
1、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
????2、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改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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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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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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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文旅名城建設,促進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文旅項目建設
(一)對新引進的市級重點文化旅游項目,參照市招商引資政策工業類項目相關規定辦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予以政策支持,并納入市級重點項目庫,重點項目由市級領導包保推進。對新引進(或新設立)互聯網文化產業、創意設計等新業態文化產業項目的投資額不作硬性要求。
(二)對列入市級重點文旅項目以及入選國家級、省級文旅產業發展項目庫的項目,納入市、縣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項目用地。
(三)新上的創意設計、文旅產品制造、田園綜合體等項目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地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利用廢舊廠房、倉庫改建成文旅街區、文創園的,經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可采取租賃方式,在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情況下實施改造。對互聯網文化產業、創意設計等新業態文化產業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一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文化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優惠政策按照國務院及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家部委關于支持文化旅游業發展最新用地政策規定執行。
二、培育壯大文旅產業主體
(四)鼓勵文旅企業做大做強。對首次進入全市“四上”企業統計一套表名錄庫的文旅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五)加大對高成長性文旅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年度內實施項目提檔升級、設備設施更新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文旅企業,按第三方機構審計的年度投資額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六)支持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8萬元、2萬元獎勵。
(七)支持文化演藝產業發展。支持開展各類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數字出版、動漫游戲等文化創新活動,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根據獲獎等次對作者或主創人員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文化演藝產業,創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創精品舞臺劇,當年在全市演出20場以上的,給予3000元/場的獎勵,對單個企業(單位)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
(八)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建設非國有各類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文化館、美術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演藝場所等,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科普、文化交流與展示、演出演藝活動。對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各類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文化館、美術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演藝場所等,按實際總投資額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建體育場館、體育戶外運動設施。對建筑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體育場,給予企業(單位)不超過總投資額10%的一次性補助,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投資體育戶外運動設施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給予60萬元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從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十)支持高等級景區、酒店、旅行社、民宿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政府投入或補助的景區不給予獎勵;對新評定的五星、四星級酒店,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5A、4A、3A級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甲級、乙級、丙級民宿和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政府投入或補助的民宿不給予獎勵。
(十一)支持文創產品、旅游商品開發。對獲得國家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十二)扶持高等級新業態文旅示范區(點)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精品旅游帶、旅游風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研學旅行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基地、療休養基地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35萬元、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精品旅游帶、旅游風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研學旅行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基地、療休養基地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8萬元、7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全域旅游示范區、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60萬、30萬元、30萬元、10萬元、6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荊楚文旅名縣)、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12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國家、省新增認定創建文旅示范名稱的,比照上述給予獎勵。??
(十三)對新引進(或新設立)的互聯網文化企業,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等準入許可證且進入全市“四上”企業統計一套表名錄庫的,市級財政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涉及招商獎勵,可由項目落地縣(市、區)政府制定“一事一議”招商政策。
三、完善文旅公共服務設施
(十四)支持旅游服務系統建設。對社會投資建設符合國家一級、二級標準的旅游集散中心,經文旅行政主管驗收合格一次性分別給予企業(單位)60萬元和30萬元的獎勵。
四、獎勵旅行社“引客入隨”
(十五)出臺《隨州市精品旅游線路營銷獎勵辦法》,重點培育在隨過夜游的一日游、二日游精品旅游線路,進一步激發廣大旅游企業和旅游從業者拓展旅游市場的積極性。具體獎勵政策另行制定印發。
五、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培養
(十六)加大文旅人才培訓力度。每年列支專項經費用于文旅人才培訓;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文旅企業聯合建設文旅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對引進的文旅創意設計研發、經營管理、營銷經紀等人才建立“綠色通道”。
(十七)加大導游人員培養力度。市級財政對獲得國家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5萬元獎勵;獲得市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獎勵。
(十八)加大體育人才獎勵力度。競技體育項目方面,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奧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20萬、10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的50%執行。代表隨州市參加其它國際級體育大賽、亞運會的獲獎獎勵標準按奧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全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6萬元、3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代表隨州市參加其它國家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全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代表隨州市參加省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一次性分別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代表隨州市參加省政府、省體育局舉辦的其它省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省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群眾體育項目方面,按競技體育獎勵標準的50%執行。上述獎勵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九)加大非遺人才和鄉村文化旅游人才培養力度。對評定為國家、省和市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專業技術(文化)拔尖人才等稱號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1萬元獎勵。對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鄉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稱號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六、保障措施
(二十)市級財政設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除可用于以上項目的引導、扶持、獎勵、補助和旅游營銷等文化旅游專項支出外,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進行集中、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文旅產業發展各項活動。年度專項資金不足的,在次年預算中安排相應額度彌補。
(二十一)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將扶持文旅產業發展納入重點支持范圍,金融、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我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文旅產業提供優質的融資擔保服務。
(二十二)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支持文旅產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文旅企業發展,鼓勵文旅企業創新。
七、其他
(二十三)本政策中的文化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名錄,主營業務從事文化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的企業法人單位。旅游企業,是指稅收解繳關系在我市從事旅游行業的企業法人單位(對旅行社引客入隨的獎勵包括稅收解繳關系不在我市的旅行社)。文旅企業包含體育企業。同一項獎勵補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和補助。本政策包含的各項表彰、獎牌、稱號等需由隨州市級(含市級)以上政府或其直屬宣傳文化、旅游、體育、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獲獎勵者承擔。
(二十四)本規定適用于在隨州市注冊落戶的新引進(或新設立)且經營期限不低于3年的文旅企業(含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失信毀約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的,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同時納入企業或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五)本辦法由隨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批、兌現和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另行印發。第三方審計費用從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要加大對文化旅游發展的扶持力度,出臺相應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最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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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修改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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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隨政發〔2020〕10號,以下簡稱《政策》),對文旅項目建設、文旅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地接旅游、文旅人才培育及文旅產業園區、星級酒店、A級景區、旅行社、民宿等創建進行獎補。這一推進我市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重要惠民惠企政策激勵舉措落地,有力促進全市文化旅游業健康快速發展,助推全市文旅名城建設。2021年11月,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來函,認為《政策》有關條款需修改。同時,面對省內外文旅市場不斷出現的新變化和新問題,《政策》客觀上也存在著在獎勵范圍、標準、條件等方面完善的必要性。按市領導要求,我局啟動了《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經前期反復征求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招商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縣(市、區)文旅部門以及文旅企業和法律顧問意見,本次修改涉及原政策條款共14條,具體說明如下:
1.第(一)條
原文:對新引進投資額過1億元的文化旅游項目,參照市招商引資政策工業類項目相關規定辦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予以政策支持,并納入市級重點項目,由市級領導包保推進。
修改后:對新引進的市級重點文化旅游項目,參照市招商引資政策工業類項目相關規定辦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予以政策支持,并納入市級重點項目庫,重點項目由市級領導包保推進。對新引進(或新設立)互聯網文化產業、創意設計等新業態文化產業項目的投資額不作硬性要求。
2.第(三)條
刪去“編鐘文化產業”
3.第(五)條
原文:加大對高成長性文旅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年納稅100萬元以上且增幅超過20%的文旅企業,按年度納稅額市級財政2%、企業所在縣(市、區)3%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修改后:加大對高成長性文旅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年度內實施項目提檔升級、設備設施更新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文旅企業,按第三方機構審計的年度投資額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鑒于我市縣、市、區陸續出臺支持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政策,本《政策》涉及縣、市、區獎勵比例全部刪除。
4.第(七)條
此項涉及獎勵金額由原來“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2萬元”修改為“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演出場次獎勵由原來“2000元/場”修改為“3000元/場”。
5.第(八)條
此項較原條款,將建設“演藝場所”、開展“演出演藝活動”納入獎勵范圍。
6.第(九)條
此項較原條款,將投資興建“戶外運動設施”納入獎勵范圍,新增“對投資戶外運動設施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給予60萬元一次性補助”的內容。考慮到體彩公益金用于體育產業只有10%比例,增加“不足部分從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7.第(十)條
此項較原條款,將“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民宿和農家樂”修改為“對新評定的甲級、乙級、丙級民宿和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
8.第(十二)條
原文:扶持高等級新業態文旅示范區(點)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縣、文旅名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文旅名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2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上述所需獎勵資金除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縣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外,其余各項由市級財政、項目所在縣(市、區)各承擔50%。
修改后:扶持高等級新業態文旅示范區(點)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精品旅游帶、旅游風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研學旅行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基地、療休養基地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35萬元、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精品旅游帶、旅游風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研學旅行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基地、療休養基地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8萬元、7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全域旅游示范區、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60萬、30萬元、30萬元、10萬元、6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荊楚文旅名縣)、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12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國家、省新增認定創建文旅示范名稱的,比照上述給予獎勵。??
9.第(十三)條
此項為新增條款。
對新引進(或新設立)的互聯網文化企業,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等準入許可證且進入全市“四上”企業統計一套表名錄庫的,市級財政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涉及招商獎勵,可由項目落地縣(市、區)政府制定“一事一議”招商政策。
10.第(十八)條
原文:加大體育人才獎勵力度。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國家級賽事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參加省級賽事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一次性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0.25萬元。對參加國際重大體育賽事獲獎的運動員、有關帶訓教練員的獎勵標準另行規定。上述獎勵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
修改后:區分競技體育項目、群眾體育項目。
加大體育人才獎勵力度。競技體育項目方面,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奧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20萬、10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的50%執行。代表隨州市參加其它國際級體育大賽、亞運會的獲獎獎勵標準按奧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全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6萬元、3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代表隨州市參加其它國家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全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代表隨州市參加省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一次性分別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代表隨州市參加省政府、省體育局舉辦的其它省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省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群眾體育項目方面,按競技體育獎勵標準的50%執行。上述獎勵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
11.第(十九)條
此項將“鄉村文化旅游人才”納入獎勵,新增“對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鄉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稱號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內容。
12.第(二十)條
此項在“由市政府進行集中、統籌安排”后加上“用于支持文旅產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13.第(二十三)條
此項將“本規定適用于在隨州市注冊落戶的新引進(或者新設立)文旅企業(含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申報企業(單位)須在本市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承諾在本市經營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減少注冊資本”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在隨州市注冊落戶的新引進(或新設立)且經營期限不低于3年的文旅企業(含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明確“各項表彰、獎牌、稱號等需由隨州市級(含市級)以上政府或其直屬宣傳文化、旅游、體育、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
14.第(二十五)條
此項將“本辦法由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隨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新增“第三方審計費用可從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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