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出臺的背景
2015年底,國務院批復同意在上海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3年。2017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明確在深入總結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在天津、遼寧、湖北、廣東等10個自貿試驗區,復制推廣上海市改革試點做法,試點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2018年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印發了《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8﹞6號),要求在湖北自貿試驗區武漢、襄陽、宜昌片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等19個試點單位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明確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第一批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證照分離”改革。2018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69號),進一步明確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表》中所涉的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證照分離”改革。2019年11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19﹞57號),明確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自貿試驗區范圍內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涉及中央層面523項、湖北省省級層面1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2020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20﹞57號),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將530項中央和省級事項(其中省級層面7項)全口徑納入改革清單進行分類管理。202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隨州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隨政辦發﹝2020﹞22號),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將112項中央和省級事項全口徑納入改革清單進行分類管理。
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涉及哪些單位和事項
包括中央層面設定的110項和省級層面設定的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中,直接取消審批4項,審批改為備案5項,實行告知承諾21項,優化審批服務82項。這些事項分別涉及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人社局等30余個市直部門。從涉及審批層級來看,主要包括國家級審批事項、省級審批事項、市縣級審批事項三個層級。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綜合性改革以突出“照后減證”為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將許可類的“證”分別采用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4種方式分離出來,進一步厘清證照關系,理順證照功能,從而減少審批發證。
三、“證照分離”改革和“多證合一”改革的關系
兩項改革都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任務,目的都是為了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為了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營商環境。“多證合一”以減少非許可類的涉企登記、備案事項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為主要手段實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證照分離”針對行政審批事項,通過分類管理,最大限度破解“辦照容易辦證難”和“準入不準營”問題。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市場主體資格和一般營業能力進行確認后,頒發給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多證合一”改革后,營業執照記載的信息和事項更加豐富,市場主體憑營業執照即可開展一般經營活動。許可證是審批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給特定市場主體的憑證。這類市場主體需持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方可從事特定經營活動。
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對于“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和管理備查類的各種證照,只要符合“多證合一”整合原則,還可繼續按照“多證合一”標準和要求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續推進“多證合一”不斷深化。
四、“證照分離”改革作用
(一)便利市場準入。“證照分離”改革對一批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縮短了企業開業時間,降低了企業的機會成本;對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直接取消或改為備案,更是大大降低了企業日常運營成本,提高了企業運營效力,讓投資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錢,是對鼓勵創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二)有利于協同監管。“證照分離”改革后,有更多的部門加入到了信息共享中來,企業登記信息在部門間共享使用,打破了傳統的“信息孤島”,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全面掌握主管行業內的企業信息,有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相關部門產生的監管信息也可以通過共享平臺傳輸給各部門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強部門協同監管。
(三)有助于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改革后,繼續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在政府部門間共享交換,進一步確認了市場主體身份識別的統一性、兼容性與唯一性。有助于增強交易透明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誠信收益,降低違約概率,夯實誠信體系建設基礎,為實現“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碰壁”提供了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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