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深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等典型突出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通知》,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提升車輛安全技術性能。
一是進一步鞏固車輛非法改裝專項整治成果的需要。2020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了《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通裝函〔2020〕180號),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組織開展了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通過集中排查、重點檢查、突擊抽查、專項治理等方式,強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自卸貨車、半掛車、輕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5類重點貨車生產改裝監管,嚴厲打擊“大噸小標”“百噸王”等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生產企業。針對交通事故暴露出車輛“大噸小標”等違規生產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約談有關違規企業,督促企業收回整改違規車輛,依法追究相關違法違規企業責任,在全行業形成強烈震懾,專項整治取得初步成效,重型貨車“大噸小標”、非法改裝現象已得到明顯改善。但在工作中也發現,輕型貨車和小微型載客汽車兩類車型“大噸小標”、非法改裝、客貨混載等問題仍相對突出,為鞏固前期工作成果,兩部門立足各自職責,通過制定《通知》、精準發力、嚴控增量,切實推動“大噸小標”、非法改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是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壓縮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的要求。國家標準提出了車輛產品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應滿足的基本要求,但針對輕型貨車、輕型客車的有關具體、特殊的技術要求規定不夠明確,在車輛使用和監管過程中也發現,部分要求過于寬松,不能有效規范和約束“大噸小標”、非法改裝現象。比如對輕型貨車,載貨空間尺寸未作出明確規定,輪胎、發動機功率等規格參數也允許有較大設計冗余,部分輕型貨車產品與中型貨車配置基本相同,有的違規生產車輛出廠時即“大噸小標”,整備質量與《公告》嚴重不符,甚至“空車超載”,為違法超載運輸埋下安全隱患;對輕型客車,車身長度要求偏寬,客車后部留有較大空間,客觀上為用戶非法加裝座椅增加乘員或裝載貨物、客貨混載提供了便利。針對這些問題,經過廣泛、深入的研究論證,《通知》隨附發布了《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嚴格了輕型貨車、輕型客車相關技術要求,并明確新產品及在產產品均需滿足《技術規范》相關要求,旨在從產品生產源頭通過技術手段進一步遏制“大噸小標”、非法改裝行為。
三是壓實各方責任,形成生產和登記環節閉環管理有力措施。車輛“大噸小標”、非法改裝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生產、檢驗、監管等多個環節和多個主體。通過對責任鏈條的梳理,《通知》明確車輛生產企業是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生產一致性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確保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強調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要嚴格按照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并切實承擔起相關法律責任。在監管方面,《通知》建立起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兩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大噸小標”、非法改裝協同監管機制,在車輛生產和登記環節分別強化執法監督和管理,同時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旨在形成“嚴禁違規車輛出廠、嚴禁給違規車輛上牌、嚴肅開展責任倒追”的監管閉環,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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