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制定。由市(州)本級及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補貼工作發放實施方案。
(二)補貼對象數據采集和核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按照政策標準和范圍,采集本區域內補貼對象基本情況,根據公示公開結果,核定本地區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編制申報補貼對象資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戶補貼清冊。
(三)補貼資金發放。市(州)本級及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規定,對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補貼對象發放匯總資料進行程序性審核,根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貼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要求和委托代發協議,將補貼資金支付至委托代發銀行。
(四)“一卡通”支付。委托代發銀行按照委托協議,在規定時限內將補貼資金直接匯入補貼對象“一卡通”銀行賬戶,及時將資金到賬短信通知補貼對象手機。對發放失敗的補貼資金,委托代發銀行應當及時辦理支付退票。
(五)發放情況反饋。按照職責分工,市(州)本級及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及時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代發銀行反饋的補貼資金發放到位情況。若出現補貼資金發放失敗、錯發、漏發等情況,經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核實情況,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重新辦理補發、漏發資金支付手續,對錯發的資金通過委托代發銀行予以追回,確保補貼資金發放準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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