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1-1問:行政事業單位對公務卡相關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關于公務卡業務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單位還未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在這種情況下,當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審核報銷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單位償還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第二種情況是單位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時公務卡持卡人還未報銷。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償還尚未報銷的本單位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持卡人報銷時,按照報銷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若年末結賬前公務卡持卡人仍未報銷,單位應當按照償還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報銷金額與已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不一致的,單位應當通過相關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進行處理。
1-2問:事業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都需要計提壞賬準備?一般何時計提壞賬準備?提取或沖減壞賬準備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年末,對收回后不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檢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按照期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壞賬準備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或+壞賬準備科目期末借方余額)
事業單位計提壞賬準備時,按照計算確定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沖減壞賬準備時,按照應當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其他費用”科目。
對于賬齡超過規定年限并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按照無法收回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又收回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等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等科目。
1-3問:某事業單位經批準對外出租一處房產,合同約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級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該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因新冠疫情影響,承租單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請問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后續因政策原因對承租人租金進行減免的,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出租資產發生應收未收租金款項時,應當在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的時點,按照應收未收租金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后續取得租金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規定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續因政策原因對承租人租金進行減免的,該單位應當根據租金減免政策核銷此前已經確認的應收賬款和應繳財政款,即根據批準減免的租金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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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預付款項的會計處理
2-1問:某事業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購買一批物資,合同約定,供應商負責將該批物資運送至指定地點并承擔運輸費用,物資發出后單位支付全部貨款。合同簽訂當日,供應商發出該批物資并提供了發貨單,該單位據此支付了全部貨款,請問是記入“預付賬款”科目,還是“在途物品”科目?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在途物品”科目核算單位采購材料等物資時貨款已付或已開出商業匯票但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物品的采購成本。本問題中,供應商已經發貨,該事業單位也向供應商支付了貨款,但物資尚未驗收入庫,該事業單位應當記入“在途物品”科目。
2-2問:某事業單位與網絡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服務器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單位在服務期內可使用網絡服務公司的服務器資源,服務器使用費按季繳納,于每季度第1個工作日結算。合同簽訂后,該單位向網絡服務公司支付了首期費用,請問支付時該筆費用在財務會計下應記入“預付賬款”科目,還是“待攤費用”科目?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單位已經支付,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網絡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器資源在合同履約期內持續向該單位提供服務,支付的該筆費用應當在支付當月和本季度剩余月份內平均攤銷。故支付該筆費用時,該單位在財務會計下應當記入“待攤費用”科目,并按月予以攤銷。在實務中,如果單位不要求編制中期財務報告,對于未跨年的服務費用,簡化起見,單位在財務會計下可以于支付款項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
2-3問:某事業單位職工預借差旅費,借款發生時,在財務會計下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在借款發生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可不作處理。單位根據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發生時即在預算會計下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年末結賬前,單位應當對暫收暫付款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對納入本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暫收暫付款項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2-4問:某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公務用車的加油卡充值,報銷時財務會計是做預付賬款還是庫存物品?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庫存物品”科目核算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各種材料、產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的成本。單位為加油卡充值時,并未實際取得油料,在財務會計下應當記入“預付賬款”科目,后續在使用加油卡加油時,根據加油憑證將預付賬款轉入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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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存貨的會計處理
3-1問:某事業單位因業務活動需要自制一批試劑,請問如何確定自制試劑的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自制的試劑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自制試劑,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與試劑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間接費用,倉儲費用(不包括在加工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加工階段所必需的費用),以及不能歸屬于使試劑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不計入試劑成本。
有關賬務處理規定如下:
(一)為該批自制試劑領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
(二)專門從事該批自制試劑制造的人員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為該批自制試劑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等科目。
(四)為自制物品發生的間接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間接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等科目。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生產人員工資、生產人員工時、機器工時、耗用材料的數量或成本、直接費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產品產量等進行分配。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五)該批自制試劑制造完成并驗收入庫時,按照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和分配的間接費用),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關明細科目。
3-2問:某行政單位在資產盤點中發現了一批未入賬的庫存材料,請問如何確定其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盤盈庫存材料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庫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庫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單位盤盈庫存物品入賬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 ?
如該批庫存材料盤盈發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 ? ??
3-3問:某公立醫院在疫情期間接受了一批國內愛心企業捐贈的防疫物資,但捐贈相關協議中未注明該批防疫物資的價款,請問該醫院如何確定這批防疫物資的入賬成本?(9月)
答:該公立醫院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相關規定確定接受捐贈的防疫物資的入賬成本。
具體而言,對于接受捐贈的庫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上述規定中所稱“憑據”,包括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所稱“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非自產或銷售物資在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類似商品價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應符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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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投資的會計處理
4-1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項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因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方式不同,事業單位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因此,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一定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但是,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應當根據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新賬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即此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等于按照單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
4-2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持有的一項公司股權,因歷史原因尚未入賬,該項股權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條件,且單位并無出售計劃。自該單位持有股權至今該公司實現凈利潤但未分配股利,因其他股東增資,單位所占股權比例下降、股權價值上升。該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使用說明,對于資產清查過程中盤盈的非流動資產,如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錯處理,具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具體而言,該事業單位應當首先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的相關規定,確認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如果該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如果該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照自該單位持有股權至今該公司實現凈利潤中單位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東增資導致該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中該單位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相關股權投資報經批準后,該單位應當按照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及“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按照記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編制財務報表時,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對相關財務報表予以調整。
4-3問: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屬國有企業劃撥原屬本級政府部門的固定資產作為該國有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該劃撥業務形成的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主體是政府還是政府國資管理部門?
答:《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以下簡稱2號準則)所稱“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規定,政府財政總會計應當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本級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進行核算。根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之間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適用2號準則規定,不作為單位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因此,本問題中對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主體應當是政府財政總會計。
4-4問:某部門因改革需要,按規定將由所屬甲單位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無償劃轉給所屬乙單位持有,長期股權投資劃轉前后均采用權益法核算。請問甲單位和乙單位應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對于甲單位而言,按規定無償調出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所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即“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余額的合計數),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同時還應結轉原直接計入凈資產的相關金額,借記或貸記“權益法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于乙單位而言,按規定接受無償調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按照該長期股權投資在甲單位的賬面余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4-5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近期獲悉被投資企業已宣告破產,且有確鑿證據表明該筆長期股權投資全部發生損失。請問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是否需要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上級部門審批后再進行轉銷?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因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等原因,有確鑿證據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時,按照予以核銷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因此,該單位在報經批準核銷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之前,無需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4-6問:某事業單位持有一筆長期股權投資,在2019年1月1日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時按照新制度規定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該單位按照新舊制度銜接有關規定在2019年1月1日調整增加了原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請問該明細科目余額在何時轉銷?
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并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應繳款項處理,或者按規定將處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因此,該事業單位應當在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該筆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處置的比例轉銷“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的“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和“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
4-7問:某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國庫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規定取得的投資收益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短期國庫券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一)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按照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投資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收到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沖減短期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國庫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國庫券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國庫券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國庫券時“投資支出”科目的發生額(不含購買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領取的利息),貸記“投資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資)或“其他結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資),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預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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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于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5-1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盤盈一批以前年度購入的自用圖書。按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未要求對此類資產進行評估。請問該單位對于盤盈的圖書應當如何確定其入賬價值?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固定資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按照上述規定,該單位能夠取得該批圖書購入時開具的發票的,應當按照發票注明的金額確定其入賬成本;如果無法取得購入發票但標注定價的,應當按照所標注定價的金額確定;沒有發票也無法確定定價,但能夠在市場上購買到相同圖書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其入賬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5-2問:某事業單位購入一批無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款項已支付,且該批固定資產在收到后已入賬。因疫情原因,該批固定資產在收到后一直存于倉庫并未啟用,請問這期間固定資產是否需要計提折舊?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固定資產(包括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除外。此外,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除上述情形外,固定資產都需要計提折舊。因此,單位購入的固定資產雖未啟用,但不符合不計提折舊的條件,需要按規定計提折舊。
5-3問:某科學事業單位承擔一項科研項目,因研究需要購置一臺儀器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十年,但該項目執行期為三年,項目到期后該儀器設備的折舊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及《<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17〕4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計提折舊,折舊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項目執行期無直接關系,無需保持一致。如果該單位按項目進行核算,在該科研項目執行期間,該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用應當計入該項目的業務活動費用。項目結束后,該儀器設備應當繼續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5-4問:根據某市政府部署,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擬在新城區新建一批辦公樓,該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決定由其下屬事業單位代為建設,項目預決算均由該事業單位填報。該事業單位是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還是代建單位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由建設單位填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由負責編報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單位(即建設單位)作為會計核算主體。因此,該事業單位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進行會計處理。
5-5問:基建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是否應當全部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設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不能形成資產的基建投資支出。因此,基建項目發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資產價值;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5-6問:某事業單位所在辦公樓是以前年度由其他政府部門無償調撥給其使用,該單位在接收辦公樓時并未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現在如果要對該辦公樓進行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入賬?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7〕4號)規定,通常情況下,單位購入、換入、接受捐贈、無償調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關于無償調入資產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應作為前期差錯,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5-7問:某行政單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該單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現已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單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就應當轉為固定資產,并開始計提折舊。請問在竣工決算后轉為固定資產時是否需要補提以前年度未計提的折舊?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單位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無需計提折舊的除外)。該行政單位未按照準則執行,應作為前期差錯,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8問:某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以經營租賃方式租用其他單位一處辦公用房,并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改造,裝修改造費用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相關規定,單位對于租入等不由本單位入賬核算但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發生的后續支出不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記入“業務活動費用”科目。
5-9問:某事業單位以出包方式建造辦公樓,該樓現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該單位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已取得發票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項尚未支付。估計該辦公樓最終竣工決算價高于合同約定價款,如何確定該辦公樓暫估入賬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定,暫估入賬的價值,是指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前,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際成本,包括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以及應付未付的工程價款、職工薪酬等,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賬面余額確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價款低于合同約定價款的部分,應當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暫估價值轉固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按實際成本調整資產暫估價值時,應當將實際成本與暫估價值的差額計入凈資產,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經上述調整后,應將“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5-10問:某事業單位購置一棟業務用房,根據合同約定,房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在驗收確認固定資產之前所發生的款項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還是“預付賬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成本。該單位直接購置業務用房所發生的款項,在驗收確認固定資產之前在財務會計下應當通過“預付賬款”科目進行核算。
5-11問:某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經批準融資租入一臺儀器設備,已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規定在租賃期內按年度付款,因錢款尚未付清,無法取得付租賃款的全額發票,請問該單位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融資租入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儀器設備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儀器設備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
5-12問:某事業單位在資產盤點中盤盈儀器設備一臺,應如何確定其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定對盤盈設備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儀器設備,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儀器設備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盤盈的儀器設備入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如屬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當年新取得相關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如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錯處理,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如該固定資產盤盈發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13問:某市正在實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工作,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統一過戶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統一權屬后,如何確認記賬主體?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相關規定,按規定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如僅持有資產的產權證等),但具體由其他部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由占有、使用該資產的部門作為會計確認主體,對該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多個部門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項固定資產,且該資產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并負責后續維護、改造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作為確認主體,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5-14問:某行政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批量購置車輛,政府采購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是否計入車輛的入賬價值?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外購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因此,該單位應當將車輛購置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購置稅、噴涂改裝費用計入車輛入賬價值。
5-15問:某行政單位將一項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在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轉為固定資產,但該項目在竣工財務決算之前進行了審計,請問工程審計的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還是計入當期費用?如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的社會中介審計費應當計入工程項目成本,具體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核算。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規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前,發生調整已確認的應付工程價款等影響估計價值的事項,單位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再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5-16問:《<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17〕4號)對需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了規定,請問行政事業單位如何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指南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行政事業單位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5-17問:《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請問“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中的“規定標準”是多少?如果某項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是否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
答:《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中“規定標準”,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確定的標準。2021年財政部最新修訂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中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2012年發布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標準為1500元)。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規定,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上述文件對于“大批”未明確具體數量,單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單位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大批”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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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6-1問:在政府會計核算中,政府網站域名是否應當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以下簡稱4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1)能夠從政府會計主體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政府會計主體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政府網站域名是政府網站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標識,按照國家有關政府網站域名管理的規定,政府網站主管單位統一審核把關政府網站域名的注冊、變更和注銷工作,政府網站主辦單位要按照“誰開設、誰申請、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管理政府網站域名,不得將已注冊的政府網站域名擅自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因此,政府網站域名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在政府會計核算中不應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6-2問:某事業單位委托一家公司設計開發一款應用程序并由該公司負責后期維護,合同約定開發期限為1年,后期維護期限為5年。該事業單位支付了相關款項,公司開具了發票,發票內容為“技術服務費”。請問開發該應用程序支付的款項是直接計入費用還是計入無形資產?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如果合同能夠明確區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且后期維護可以作為公司一項單獨服務對外出售的,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確定的開發價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合同確定的后期維護價格,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按照合同總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無法明確區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或雖然區分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但后期維護與該應用程序高度相關、無法作為一項單獨服務對外出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價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3問:單位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如確認為無形資產,如何確定其攤銷年限?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單位應當于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一)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因此,該單位對于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應當依次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等確定其攤銷年限。
6-4問:行政事業單位在購買房屋及構筑物時,是否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購建房屋及構筑物時,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確認為固定資產,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確認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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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關于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處理
7-1問:某市政府將本級政府部門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礎設施交由相關國有企業運營,這些基礎設施是應該由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作為會計主體進行確認,還是由運營企業作為會計主體進行確認?
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企業或其他主體代為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對于政府將其特許經營權授予企業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方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對于企業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核算。
對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記賬主體的確定,還應遵循《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0﹞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等規定。
7-2問:某事業單位負責城市綠化管理,購買了一批用于綠化儲備的林木,養在林場,單價每株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其購買的林木是否記入“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園、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及市政道路應記入什么科目?
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購入的用于綠化儲備的林木,養在林場,不應記入“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可以參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財會〔2017〕23號)相關規定,作為政府儲備物資進行會計核算。儲備的林木用于公園、市政道路綠化的,應當由公園、市政道路管理部門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會計核算;儲備的林木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綠化,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應當由相關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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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于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
8-1問: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績效獎勵、平時發放的課時費等納入績效工資范圍的薪酬,在財務會計處理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還是在發放時直接計入費用?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含長期聘用人員)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住房公積金等。因此,年終一次性發放的績效獎勵、平時發放的課時費均屬于績效工資的范圍,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8-2問: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出差取得的差旅費補助,在財務會計處理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嗎?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應付職工薪酬——其他個人收入”核算除基本工資(含離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住房公積金以外的其他應付給職工(含長期聘用人員)及為職工支付的薪酬。通常情況下,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支出在“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屬于“工資福利支出”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差旅費補助在“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屬于“商品和服務支出”,財務會計處理中應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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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關于凈資產及預算結余的會計處理
9-1問: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要求,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專用基金。某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會計本年結余為正數,財務會計本期盈余為負數時,是否需要計提專用基金?
答: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108號)規定,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年末,該科學事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從本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專用基金的,按照預算會計下計算的提取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貸記“專用結余”科目。
9-2問:《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中規定,從科研項目預算收入中計提項目管理費或間接費時,按照提取金額,預算會計借記“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第三點“關于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規定,在計提項目間接費或管理費時預算會計不做處理。上述規定中的“科研項目”和“財政科研項目”如何進行區分?
答:《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所稱“財政科研項目”,是指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撥款的科研項目;《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中所稱“科研項目”,是指“財政科研項目”以外的項目,二者以是否直接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獲得撥款為區分依據。
9-3問: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專用結余的計提數必須與財務會計下的專用基金的計提數一致嗎?
答:專用結余核算的是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資金;專用基金核算的是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包括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從收入中提取以及按有關規定設置的專用基金,二者核算范圍不完全一致。其中,對于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和專用結余,兩者計提數應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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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于收入的會計處理
10-1問:政府會計制度下,事業單位收到的科研項目課題經費,應當在何時確認收入?事業單位為科研項目提供配套經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收到科研項目課題經費時,按收到的資金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單位按照科研合同完成進度確認收入時,在財務會計下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單位確定合同完成進度,應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
事業單位為科研項目提供的配套經費,在單位內部批準立項并建立獨立的課題賬號后,單位預算管理部門在預算額度內劃轉課題預算,以保證項目執行過程中單獨核算與實時監控,財務部門不確認收入。
10-2問:某科學事業單位作為牽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專項項目,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收到相關部門(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項目經費,其中部分經費需轉撥給其他單位,該單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關于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財會〔2018〕23號),如果其他單位屬于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中明確注明的合作單位,牽頭單位收到付款方撥付的款項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按照合同規定將合作項目款轉撥合作單位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轉撥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轉撥當年收到的合作項目款]或“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轉撥以前年度收到的合作項目款],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如果其他單位不屬于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中明確注明的合作單位,牽頭單位轉撥給其他單位的款項應當按照向其他單位購買商品或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在財務會計下,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單位向其他單位支付款項時,按照支付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預付賬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0-3問:某事業單位在本年12月與企業簽訂一項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該項目于下年度1月啟動,且該合同相關收入已納入該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本年末,該單位按合同約定收到企業支付的首期合同款,已存入該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對于該筆款項,該單位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對于應當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暫收款項,事業單位在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預算會計處理。待下一年,財務會計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完成進度分期確認相關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暫收款項的金額一次性確認相關收入,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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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關于預算管理一體化的會計處理
11-1問:某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管理一體化改革后,財政部門不再向單位零余額賬戶下達用款額度,該單位按規定不再使用“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會計科目,但單位在代理銀行開立的零余額賬戶仍有發生額,是否還需登記零余額賬戶銀行存款日記賬?
答:本問題中,該單位零余額賬戶僅用于資金支付,并不反映資產存量。因此,單位可以不登記零余額賬戶銀行存款日記賬。
11-2問:某單位根據《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財辦〔2020〕13號)實行預算管理一體化,并使用一體化系統進行國庫集中支付。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單位在一體化系統中填報支付申請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一體化系統中預設校驗規則,支付申請在一體化系統中進行事中校驗;支付申請校驗通過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發送至開設財政零余額賬戶或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完成資金支付,按日與人民銀行清算;代理銀行支付資金后,通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發送至單位,作為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相關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單位可以對財政撥款收入按照支付資金的賬戶進行明細或輔助核算。
年末,保留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規范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權責發生制列支情況,按照本年度相應預算指標數與當年實際支付數的差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再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年末不進行上述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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