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國資委報送本年度投資計劃。市政府國資委依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
(二)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市政府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含調整計劃)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市政府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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