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繳社保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嗎?
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法條,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遭受的損失。
2.可以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嗎?答:不可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不繳納社保或者由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3.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嗎?答:不可以不繳!《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