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團體標準編號應符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十五條要求,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團體標準順序號”是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總順序號并不是自行規定的某一分類領域或某一年份發布的團體標準順序號。社會團體代號由社會團體自主擬定,可使用大寫拉丁字母或大寫拉丁字母與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社會團體代號應當合法,不得與現有標準代號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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