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布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對于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制定范圍的團體標準,鼓勵轉化為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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