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共23條,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責任分工和管轄原則。明確由市(州)級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實際確定許可、報告和備案的管轄權限。(第三條)
二是明確食品經營許可適用細則。包括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網絡經營等事項的選擇,及簡單制售適用情形。(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三是明確集中用餐單位許可事項。包括適用小餐飲、不得申請的項目、承包經營許可條件等。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應對承包企業供餐能力進行審核以及變更經營的幾種形式,明確要對承包集中用餐單位的企業進行信用審查。(第七至十一條)
四是明確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包括連鎖餐飲審查、智慧輔助審查、食品處理區面積等審查要求。(第十二至十五條)
五是明確跨省經營信息報告事項。包括利用自動設備跨省從事食品經營、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信息報備具體辦法。(第十六條至十八條)
六是明確日常監督檢查的要求。按照規范涉企執法檢查的要求,采取信用風險分類監管、量化分級監督和“隨機查餐廳”“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第十九條)
七是明確小餐飲經營許可適用等問題。(第十九至二十一條)
八是編制現場核查相關表格和文書。根據《辦法》和《通則》對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的相關表格和文書進行了重新編制和修訂,共有1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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