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困難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如有能夠說明經濟狀況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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