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樹木毀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以下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2、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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