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殘疾軍人等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鄂退役軍人發〔2023〕21號)有關規定,因戰因公致殘一級至二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397元;因戰因公致殘三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718元;因病致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038元;因患精神病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為每人每月1699元。調整護理費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在省榮軍醫院和各地優撫醫院、光榮院集中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護理費。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在各地優撫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不享受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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