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財政部2023年第14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部有關規定。【《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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