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包括干線管廊、支線管廊、纜線管廊等。《辦法》涉及的主要專業名詞解釋如下:
1、管廊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綜合管廊本體、內部環境、管線運行和人員安全,配套建設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排水和標識等設施。
2、干線管廊是指用于容納城市主干市政公用管線的綜合管廊。
3、支線管廊是指用于容納城市配給市政公用管線的綜合管廊。
4、纜線管廊是指采用淺埋溝道方式建設,設有可開啟蓋板但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員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納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等管線的綜合管廊。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