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條例》關于產假的規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當日)起施行。適用人群為自《條例》公布之日(含當日)起準備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生育條件的產婦。《條例》公布之日前生育子女的產婦,相關假期已經結束的不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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