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后,如何進行參保繳費?
答:合并實施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并辦理兩種保險參保登記。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而未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直接增加生育保險險種,確保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保。合并實施后,生育險費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之和(7.5%).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生育保險,個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不變。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繳費基數維持現有規定不變。合并實施后,統一按照合并實施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合并實施后的繳費費率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兩項保險或已參保單位漏報、瞞報參保人員及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補繳合并實施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分別按照合并實施前的規定執行;補繳合并實施后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新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之和計算補繳保費。
政策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隨政發〔2018〕36號)
《隨州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隨醫保發〔201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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