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57號),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
(一)強化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既是各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又是各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實《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加強非公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將在城市中有穩定工作的進城務工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及時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暫因特殊原因不能納入的,應先行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月平均工資基數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核定,不得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確的上年度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繳存比例為12%,最低繳存比例為5%。繳存比例低的單位,要逐步提高繳存比例,原則上每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各單位不得超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違反規定的,要限期糾正。繳存困難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組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的核定工作。
(三)加大部門協作和依法促繳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行業組織要將繳存住房公積金列入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加強指導和引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把企業是否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統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詢工作,實現信息共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的審計監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水平。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立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負面清單制度,將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曝光。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
(一)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簡化手續,在個人基礎信息準確完整和核實提取材料真實無誤的前提下,方便職工辦理。放寬租房提取條件,繳存職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鎮無自有住房,可憑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房租。也可憑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規定額度內的商品住房租金。拓展提取范圍,職工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對于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繳存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繳納物業管理費,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房屋裝飾裝修,可憑裝飾裝修正規合同,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提取規定額度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房屋基本裝修,具體額度與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確定。推進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扣劃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支持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減輕職工還貸壓力。
(二)合理確定貸款條件。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異地購房,繳存滿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職工購房所需資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為其提供幫助;職工的父母、子女購房時,職工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其提供幫助,最大限度地發揮住 房公積金在家庭代際間的互助作用。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按要求繳足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本地房價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需求水平確定。正常繳存職工商業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可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達到85%以上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主動采取措施,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也可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批量轉讓給商業銀行。
(三)優化貸款辦理流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盡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貸款辦理程序,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房屋抵押為主,不得設立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三、提高管理水平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依法決策,認真監督履職。在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中適當增加專業人員或專家的比重,優化決策結構,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嚴格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健全議事規則,管理委員會主任要對公積金決策負總責。實行決策與管理分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落實管理委員會的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決策的執行負責,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公積金管理重大事項必須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監管部門備案。
(二)加強隊伍建設。要適應住房公積金業務量不斷增長的需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人員的配備。堅持著眼長遠,引進和培養優秀管理人才,配備好金融、財會、計算機、經濟、法律等專業的技術人才,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重視做好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規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崗位和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三)強化內部管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內控管理,防范資金運作風險,建立和完善廉政風險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關鍵崗位制衡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備制度。強化崗位職責,建立崗位制約機制。強化財務核算管理職責,加強業務稽核和內部審計。大額資金調撥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嚴格貸前審批和貸后管理,降低貸款逾期率,足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加強人員、印鑒、檔案管理,落實風險防控責任。
(四)加強辦事處(營業部)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管營分離,切實加強對所轄縣(市)辦事處(營業部)管理,按照“四統一”要求,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籌使用分支機構的住房公積金。對縣(市)辦事處(營業部)的業務系統要聯網、并網運行。要加強縣(市)辦事處(營業部)的資金風險和資金效率管理,加強對縣(市)辦事處(營業部)的績效考核,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四、提升服務質量
(一)提升窗口服務質量。加強住房公積金綜合性服務大廳和服務網點建設,配備相應的便民設施,改善服務環境,完善服務功能。健全服務制度,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服務承諾等服務規范。優化業務流程,在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全面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要實現對所轄縣(市、區)區域的全覆蓋。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升公眾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實現網上營業大廳、12329服務熱線及短信、手機APP(應用程序)及微信、營業網點四位一體的全方位服務。按照信息系統三級保護標準,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的建設與管理,確保數據容災備份安全。
(三)注重輿論宣傳。強化信息披露,增強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提取工作的透明度,滿足繳存職工的知情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要及時公開財務收支和運作情況,通過住房公積金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發布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要利用新聞媒體主動加強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運用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時發布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結息及余額信息。要積極引導輿論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支持和監督,營造促進住房公積金良性發展的輿論環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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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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