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州市人大的主要職責
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隨州市的國家權力機關。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隨州市的隨縣、廣水市、曾都區和隨州市駐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根據隨州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隨州市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準隨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隨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隨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隨州市人民政府和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隨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二、隨州市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
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隨州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隨州市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可通俗地表述為“四權”,即: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任免權。
(一)立法權。根據隨州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立法工作需在制定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基礎上經起草、調研、論證、聽證、協調、審議、表決等工作和程序。
(二)決定權。一是召集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二是討論、決定隨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三是根據隨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隨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四是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五是撤銷隨州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六是決定批準對隨州市市級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七是決定授隨州市市級榮譽稱號等。
(三)監督權。一是在隨州市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是監督隨州市人民政府、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隨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三是聯系隨州市市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四是受理人民群眾對隨州市人民政府、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隨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等。
(四)任免權。一是在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個別任免;二是在隨州市市長和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隨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三是根據隨州市市長的提名,決定隨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的任免,報湖北省人民政府備案;四是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隨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五是在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隨州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六是在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等。
三、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為: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隨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隨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會議決定問題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職責的法定形式。履行監督職責的主要手段是:聽取和審議隨州市人民政府、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隨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專項工作評議;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礎,代表工作的質量如何,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水平的高低。代表工作的主要內容: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選舉罷免,公開代表信息,履職培訓,組織代表圍繞中心工作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多樣的代表活動,“代表之家”規范化建設,走訪聯系代表,組織代表走訪原選舉單位,為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提供指導和服務,督辦落實代表議案、建議,公開代表議案、建議,依托市人大門戶網站和新媒體宣傳代表工作及履職典型等。
為服務和保障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研究室)和代表選舉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信訪室等11個正處級機構。辦公室內設秘書科、綜合科、老干部科、機關事務科、政工人事科、立法科、備案審查科。
四、 2016年收支決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一)決算2016年收入總額1410.49萬元。
財政撥款收入1297.64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112.85萬元。
(二)決算2016年支出總額1410.49萬元。
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1015.25萬元。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4.13萬元。
3、行政單位醫療支出50.94萬元。
4、年末結轉和結余140.17萬元。
(三)“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的說明
2016年市人大辦公務接待經費決算38.28萬元,國內公務接待96批次,900多人次;公務用車購置與公務用車運行維護經費決算 58.65萬元,公務用車購置數為0,2016年1-3月公務用車保有量19臺,因公車改革,2016年4-12月公務用車保有量7臺;因公出國費33.69萬元,因公出國2批次,人數6人次。
(四)機關運行經費情況說明
2016年市人大辦機關運行經費為321.81萬元,比上年的425.62萬元減少103.81萬元,主要是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從嚴控制經費支出。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未發生單次8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支出,本年度購買的打印機、電腦、桌椅等9.9萬元固定資產全部按照要求在市政府協議供貨商定點自行采購。
五、有關科目名稱解釋
1、財政撥款(補助)收入:指財政預算安排且當年撥付的資金。
2、行政運行(2013101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3、行政單位醫療(2100501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經費。
4、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和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會議費、差旅費等)。
5、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6、“三公”經費:按照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7、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
8、公務用車:指單位用于履行公務的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9、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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