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應急規〔2021〕1號
隨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
《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隨州市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 ? ?? ? ?????????????????????????????????????
隨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提高隨州市安全生產監管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局)聘用的,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專家按照行業領域建立專家庫,分為化工組、礦山組、應急救援組、法律法規組、綜合組、事故調查組、培訓組等若干專業組,各專業組專家不少于3名。
第四條??各專業組設組長(首席專家)1名,由本專業領域知名度高、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
第五條??市應急管理局成立專家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局其他班子成員擔任,成員由各科室、支隊、中心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專家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專家的聘用、培訓、發證、?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檔、解聘和換屆等工作,綜合協調科負責專家管理日常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對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及時調整。
第七條??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專家信用作為表彰獎勵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專家選聘
第八條??專家選聘的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清正廉潔,秉公辦事,自愿從事專家工作,主動接受市應急管理局的委派任務;
(二)熟悉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
(三)具備大學專科(含專科)以上學歷、一般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評價師等資質,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3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確因工作需要,可延長至70周歲;
(五)安全評價機構人員和在職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進入專家庫。
第九條??專家選聘的程序。
(一)申報。填寫《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申報表》(附件1),簽署專家承諾書,提供具備專家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個人名義參加專家組無需推薦意見),報市應急管理局;
(二)審定。各科室負責對應專家組擬聘專家的初審,專家資格審委員會負責對擬聘專家進行資格審查。
(三)聘用。經專家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市應急管理局向專家頒發聘書,并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告。
第十條??專家實行聘用制,每屆任期3年,聘用期滿經個人申請、專家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可續聘。
第三章 ?專家使用
第十一條??專家受應急管理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全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劃、政策的制定、修訂和咨詢工作;
(二)參與安全培訓;
(三)參與安全科技、監管能力建設等安全生產投資項目評審;
(四)參與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等工作;
(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六)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七)參與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調查;
(八)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審查以及行政許可等現場核查;
(九)參與安全生產舉報的技術服務;
(十)承擔市應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工作準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
(二)主動參加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相關培訓;
(三)在執行指派任務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
(四)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委派單位和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五)受領任務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開展工作;
(六)認真負責完成交辦的技術任務,不得故意回避問題,并在完成任務后,根據委派單位的要求,提出相關意見;
(七)在履行專家職責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八)有利益關聯的,必須主動回避;
(九)其他應當遵循的工作準則。
第十三條??一般情況專家派遣。
政策咨詢、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投資項目評審、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事故調查、案件調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審查以及現場核查等工作需要使用專家的,按照科室使用、隨機抽取、利益回避、集中派遣的原則派遣專家。
(一)科室申請使用專家,填寫《安全生產專家使用申請單》(附件2),提前2天報綜合協調科。
(二)綜合協調科根據《安全生產專家使用申請單》需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并及時通知相關專家準時參加。
(三)如專家庫的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經分管領導審批,可使用庫外專家,庫外專家原則上應當是國家總局專家庫和湖北省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或省市有關部門專家庫中的專家以及省市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
(四)安全評價機構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參與評價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現場核查;設計單位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料的審查、現場核查;所有專家不得參與有利益關聯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事故和案件調查。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專家派遣。
事故應急處置等突發情況需要使用專家的,使用科室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商綜合協調科確定專家立即開展工作,專家工作結束后,使用科室應補填《安全生產專家使用申請單》送綜合協調科。
第十五條??專家工作結束后,使用科室填寫《專家工作反饋意見表》(附件3),送綜合協調科,同時填寫《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費用審核表》(附件4),憑專家費用報銷憑據、專家資質證明等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送審報批,一次一結。
第十六條??專家經費。
(一)市應急管理局設立專家使用專項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家費標準按照市級專家庫高級以上職稱專家每人每半天400元,中級職稱及以下專家每人每半天200元,省級及其他專家庫專家按照省級專家費標準執行,報銷須附《安全生產專家使用申請單》《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費用審核表》。
(三)專家的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補助隨機關出差人員按照《隨州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隨政發[2014]20號文件)執行,按照《隨州市應急管理局機關差旅費報銷規定》報銷。
(四)市應急管理局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家考核與解聘
第十七條??市應急管理局每年綜合使用科室的反饋意見、基層應急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專家信用評級情況、企業反映的情況等信息對專家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專家在市應急管理系統內予以書面通報表彰,并在市局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有關證件應交回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在主要媒體或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告。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1年內超過2次不能接受市應急管理局委派任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出具虛假證件及專家意見的;
(六)在實際工作中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七)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系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的;
(八)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財物的;
(九)專家信用評級不適合擔任專家的;
(十)其它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鼓勵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照專家派遣程序使用市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專家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隨州市安全生產專家申報表
??????2、安全生產專家使用申請單
??????3、專家工作反饋意見表
??????4、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費用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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