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79號)精神和目前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運行現狀,經市政府研究,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籌資標準
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撥。2017年全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
二、起付線、支付比例及封頂線
(一)起付標準。2017-2018年全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定為1.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報銷。
(二)支付比例。一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病保障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累計金額在1.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55%;3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65%;10萬元以上部分賠付75%。
(三)封頂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三、承保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6號)和鄂政辦發〔2015〕79號精神,招標選定承辦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最多不超過兩家,與中標的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
四、盈虧調整
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綜合費率(包括盈利與經營管理成本)為大病保險籌資總額的5%。大病保險按照自然年度運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承辦的商業保險機構承擔經營風險。非政策性的虧損(經營性的虧損)全部由承保公司承擔,政策性的虧損承保公司按40%的比例分擔,其余部分政府按政策規定補給。建立大病保險資金風險分擔與結余激勵機制。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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