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385號)(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后,我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學習,積極開展《辦法》的宣傳,做好有關工作的貫徹落實,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為進一步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加快推進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辦法》重要性的認識
《辦法》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貫穿于救助準備、應急救助、過渡性安置、災后救助的全過程,集中體現和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要求,是依法開展災害救助、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基本工作規范?!掇k法》明確了災害救助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性,增強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自覺性與緊迫感;要進一步組織好學習培訓活動,全面深刻領會《辦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內容;要策劃好《辦法》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辦法》的知曉率,為貫徹實施《辦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充分履職盡責,推進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辦法》對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體制機制、災害預防、應急救助、災后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在正確理解、全面貫徹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緊推進以下幾項工作:
(一)積極推進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各地政府或減災委員會要探索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依據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各地各部門應統籌規劃、科學建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的防災減災基礎工程。要按照《湖北省救災物資儲備庫項目建設規劃》(鄂民政發〔2014〕15 號)要求,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加快全市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要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實現各涉災部門協同合作和資源共享,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二)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各地要貫徹執行《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適時修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細化實施應急響應程序和各項應急措施,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輿情引導能力。要根據災害損失情況,結合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相關的政策支持措施,組織編制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有序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ㄈ┘訌娋葹馁Y金精細化管理。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 6號)、《湖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鄂民政函〔2013〕568號)等相關規定,做好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撥付、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范圍,確保救助資金專項使用、保障重點、分類救助。要規范災害救助的工作程序,強化民主評議、公開公示機制,除應急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外,其他救災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救災資金發放后要及時上報救助臺賬。要按照采購管理相關規定,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調撥、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5號)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強化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使用情況的公開公示,并建立臺賬存檔,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四)強化監督和執紀問責。各地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積極落實本級救災資金預算和救災工作經費,切實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為救災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救災款物管理的長效機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ㄎ澹┘訌妼I隊伍建設。加強救災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減災救災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減災應急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加強救災應急專業力量建設,建立健全以軍隊、武警部隊為突擊力量,以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為輔助力量的災害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加強救災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完善各類專家參與預警、指揮、救援和恢復重建等災害應急決策咨詢機制,提高我市救災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健全工作隊伍,加強裝備配置,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災害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分析水平。
三、切實加強領導,全面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按照《辦法》要求著力推進減災委員會建設,完善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自然災害管理體制,建立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鄉鎮(辦事處)之間、軍地之間的工作協同制度,實現跨地區、跨部門信息共享、災情會商、款物調撥等工作機制,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要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和市場參與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常態減災、應急救援、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強化保險等市場機制在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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