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需要,是化解行政爭議、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諸多涉法問題和矛盾,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公信力的迫切要求。法律顧問全面介入政府決策、立法和執法等領域,能進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促使政府加強自身建設,順利實現職能轉變。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以建成法治政府為目標,以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完善制度、規范運行、確保實效為著力點,全面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努力為“四個全面”戰略實施提供智力支撐和法治保障。
(三)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普遍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與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法律顧問體系。
二、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及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以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專兼職法律顧問隊伍,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可以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擔任。縣級以上政府依托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室,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法律顧問日常工作,沒有專門法制機構的部門,在相關科室中明確一名負責法制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法律顧問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智庫,實現資源共享。
(二)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范圍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提出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研究,提出法律論證、審核意見;參與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參與政府合同、協議的協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非訴法律事務,提出法律處理意見、建議;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為信訪案件和突發事件提出法律處理意見、建議;參與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案件的處理;承辦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專職政府法律顧問依照政府法制機構職責規定履職,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依照聘任合同約定履職。
(三)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要求。政府法律顧問有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相關的調研活動,取得相應報酬(公職人員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除外)等權利。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聘任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
(四)選聘條件。選聘政府法律顧問要按照人員精干、業務精湛、優勢互補、理論與實踐兼顧的原則,多元化、多渠道遴選政治素養好、業務能力強、熱心政府法律事務的人員。其中專職法律顧問由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中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擔任,兼職法律顧問從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擇優選聘。法律專家必須是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其中擔任市政府兼職顧問的律師應當具有8年以上執業經驗,專家須從事法律工作8年以上。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聘請3名以上的兼職法律顧問;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1名以上(含1名)兼職法律顧問。
隨縣、廣水、曾都區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的顧問律師和專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執業年限和從事法律工作年限要求。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按部門標準執行。
法檢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政府及政府部門的兼職法律顧問。
(五)選聘程序。選聘政府兼職法律顧問,采取單位推薦與個人申報,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選聘工作結束后,聘任機關為法律顧問發放聘書,各級人民政府需將選聘的專兼職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材料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部門需將選聘的專兼職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材料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采用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用單位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及法學專家、執業律師的專業與業務專長,依據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范圍,擇取其中一項或多項與受聘專家、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合同。
(六)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運行機制。政府法律顧問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智力資源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謀助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律,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和相關配套制度,著力構建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長效機制。要積極支持政府法律顧問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以品德、素養、能力、實績為評價標準的政府法律顧問考核獎懲及退出機制。政府法律顧問要努力提高新形勢下服務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及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切實當好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法律顧問。
三、強化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將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體制。主要領導要經常性聽取法律顧問工作思路、業務進展、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方面的情況匯報,切實解決法律顧問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應列席政府常務會議,政府部門專職法律顧問應列席行政辦公會議。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切實保障法律顧問的工作經費:一是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含法律顧問工作報酬及獎勵經費、法律顧問機構工作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二是配置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案裝備,以確保法律顧問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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