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58號)和《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4〕13號)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17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標準
?。ㄒ唬┏鞘械捅1U蠘藴剩弘S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440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510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3750元/人·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400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廣水市、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0560元/人·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240元/人·年。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7980元/人·年,廣水市7490元/人·年,曾都區、隨州高新區9420元/人·年。
二、有關要求
各地要嚴肅執行新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特困對象納入保障范圍,統籌安排好專項資金,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提標任務和人均補助水平落實到位?!?/p>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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