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3月22日
??? 隨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范建設和高效運行,建立城市管理長效機制,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5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指應用和整合計算機技術、移動通訊技術、地理信息技術、遙感技術、衛星定位技術等多項現代化數字技術,采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創建城市管理兩個軸心的管理體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保證城市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及時解決,逐步建立溝通快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反應快速、處置及時、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依托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信息平臺,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網格內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過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務派遣、任務處理、處理反饋、核實結案和綜合評價七個環節進行城市管理活動。
第三條?? 隨州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隨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隨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直有關專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隨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日常運行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隨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監督各責任部門,按照各自責任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二)負責制定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技術系統的標準、運行規范、規章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地城市數字化管理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巡查列入監督范圍內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五)接受并處理來自監督員巡查、新聞媒體曝光、市民反映、有關部門移送以及上級領導交辦等渠道發現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審核立案后將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門或專業部門。
(六)負責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監督、評價處置工作。對城市管理部件維護、事件處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分析、評價、考核,定期將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和專業部門履職情況、系統評價結果報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七)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數據庫的定期更新。
(八)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與其它網絡平臺的資源整合。
(九)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員隊伍的組織建設、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曾都區、隨州高新區設立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分中心,具體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考評轄區內各專業部門(含主管部門和專業部門)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的處理情況。
(三)負責組織、調度、指揮、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專業部門解決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
(四)負責貫徹執行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制定的相關標準,定期更新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
第六條?? 各分中心(曾都區、隨州高新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房產局、市園林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體新廣電局、市安監局、市民防辦、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支隊、隨州日報社、市工商局、市氣象局、市郵政局、市供電公司、市電信公司、市廣電網絡分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中石化隨州公司、中石油隨州公司、市玉龍供水公司、市中燃公司、市星然公司、市鐵塔公司等與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的公用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以下簡稱各專業部門),為其職責范圍內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問題處置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管理和處置數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本區域、本單位的部件、事件等問題,并積極配合城市管理的其它工作。專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和應急處置方案,建立專業處置隊伍,落實工作經費。
(二)各專業部門信息系統,應當與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統一。
(三)接受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派遣,及時對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生的屬于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部件、事件問題,做好處置工作。
(四)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區城市數字化管理機構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規劃應遵循“標準統一、資源整合和共享”原則。軟件平臺的技術、網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編碼、業務操作流程實行統一標準,通過整合、利用現有城市管理資源和信息化資源,實現市級平臺分別與相關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門和各地各專業部門之間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凡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信息資源在政府部門之間無償共享,其中經政府審批相關企業的城市基礎空間數據、遙感影像數據、空間地名數據和在線監測(監控)等信息實行實時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機制創新、科學管理”原則。按照“一級監督、兩級指揮”的運行模式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級監督是指監督評價體系在市級層面,按照長效管理的要求,把監督評價與文明單位評選、責任追究、城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及干部政績考核等掛鉤;兩級指揮是指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別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信息平臺,按照職能實行分級指揮。
(二)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責任不清的可作為無責任主體單獨立項歸類,按行業主管管理原則,由各行業管理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需要多部門協作完成的工作,由部件、事件發生地上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九條? 對數字化城市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非常規問題,按先解決問題后分清責任和落實經費的原則處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問題或城區之間邊界不明確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二)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啟動應急處置,受派遣單位對責任主體有爭議的,應先行實施,后分清責任主體,落實資金。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對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和網絡,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技術規范要求實現與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責任制和高效的案件處理機制,明確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案件處理專業隊伍,建立合理的值班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案件辦理流程暢通和部件、事件問題及時處置。
各地各相關專業部門在接到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派遣的案件后,對屬于本區域、本單位主管和管轄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對不屬于本區域、本單位主管和管轄的,應及時將案件返回到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并說明理由;對規定時限內或延時后仍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向派遣案件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說明情況,經核實后,采用掛賬方式建立問題庫,定期匯總上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例會,對各地各相關責任部門任務完成情況督查點評,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一條?? 運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反饋,以及對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評估等。
(一)信息采集是指按劃定的網格區域,根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專業人員日常巡查、視頻監控、群眾投訴、媒體曝光或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并將信息傳輸到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的過程。
(二)信息受理是指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接受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甄別立案的過程。
(三)信息派遣是指將信息受理中立案的部件、事件問題,轉發給相應的專業部門,由專業部門對問題進行處置的過程。
(四)核查反饋是指對專業部門的問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并向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上報檢查情況的過程。
(五)信息分析、評估是指對城市管理信息進行科學統計,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評估解決問題績效,形成對城市管理具有參考和指導意義的報告。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組建信息采集隊伍(以下簡稱信息采集單位),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簡稱信息采集員)適時發現問題、采集上報信息。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及時將采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減少漏報,不得虛報、瞞報、假報。
第十四條?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其運行、維護、管理和拓展等經費應當列入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單位應當對數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術、人力、財力等支持。
第十六條? 各地應當逐年增加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的及時更新。對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經費,財政部門要予以保障:
(一)城市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服務的改善。
(二)通過協調無法落實責任主體的無主部件、事件的處置。
(三)城市長效管理和社區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及執法力量的增加和各類裝備的配備。
(五)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傳、標準的普及。
(七)其他與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市政府建立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情況,主動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平臺運行暢通。
各地各有關單位、企業也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
第十八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應當定期在媒體上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并公布公眾投訴電話、網上投訴地址等,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舉報、投訴,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處理、評價的結果,作為下列工作開展的依據:
(一)作為各地各有關單位、企業城市管理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的依據。
(二)作為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重要依據。
(三)作為監察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效能監察的依據。
(四)作為文明單位評選的參考依據。
(五)作為各地制定有關政策的依據。
(六)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監管機構、財政部門對城市管理部件養護作業核定經費的依據。
(七)作為各責任部門、專業部門評先及主要領導評先晉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在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威脅、恐嚇、侮辱信息采集員,或搶奪、盜竊、毀損信息采集員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員人身受到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生泄密事件,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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