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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分社區的原則是什么?
答:社區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按照有利于服務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資源整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社區布局,合理確定社區管轄范圍,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一般以3000戶左右為宜,可根據社區地域范圍和人口密度等情況適度調整。
2.居民委員會設立程序什么?
答:居民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設立,并保持穩定,其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報不設區的市、市直轄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
3.社區居民會議有哪些人員參加?有效性如何確定?
答:居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參加。出席人數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4.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議程是哪些?
答: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5.居民委員會參選資格如何確定?
答:在居民委員會的選舉中,具有參選資格的居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年齡條件:必須年滿18周歲,以本社區確定的選舉日為準;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登記為準。
(2)屬地條件:戶籍在本社區并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戶籍在本社區但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居民;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戶籍在本社區但不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經居民選舉委員會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或者10日內不答復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已在戶籍所在地社區或者居住地社區參加選舉的居民,不得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3)政治條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此外,精神病患者、嚴重智力障礙人員,由于不具有行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狀態,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不列入選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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