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在不影響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情況下,開發商與業主間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約定依據民事法律執行,合同的轉讓及變更由合同雙方按照民事法律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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