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湖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中的停車位管理和收益歸投資者,也就是開發商,租賃方式屬于民事行為,由開發商與業主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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