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請優待證。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對象,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申請優待證。但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1年以上的證明材料或在常住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的證明材料(如參加常住地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常住地房產證復印件、常住地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常住地暫住證復印件、常住地村居委會證明等)和個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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