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依法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障辦公條件,提升履職能力,加強規范化管理。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的指導,提升基層組織服務群眾能力。
第九條??紅十字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自愿參與紅十字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為志愿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監事會依法對理事會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章程和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依照章程和有關規定聘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相關工作,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參與緊急救援和災后重建;
(二)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體系,建設必要設施,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
(三)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等救助活動;
(四)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志愿者招募、資料庫管理、捐獻服務和表彰激勵等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按照專業或者領域成立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進行志愿者培訓,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根據青少年年齡特點和成長規律,開展健康教育、珍愛生命教育、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人道理念傳播等紅十字活動;
(七)開展群眾性宣傳活動,宣傳紅十字有關法律、法規,傳播紅十字知識和文化,弘揚紅十字精神;
(八)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公益事業;
(九)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活動。
第十二條??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發展會員、志愿者,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健康知識,舉辦應急救護培訓,開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活動。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發揮紅十字社區服務站、紅十字救護站、博愛家園等工作陣地和平臺的作用,參與基層治理,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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