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起草依據如下: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
2.《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鄂教財〔2014〕3號);
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隨州市促進托育事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隨政辦發〔2023〕14號);
4.《湖北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同意隨州市及廣水市設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項目的通知》(鄂財綜發〔2003〕13號);
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6.《隨州市人民政府對“關于減免主城區社區辦公場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擬辦意見”批示》(2010年8月24日);
7.《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0〕30號);
8.《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關于印發<2023年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和<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操作流程圖(2023年版)>的通知》(鄂營商發〔2023〕4號);
9.《隨州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關于印發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隨營商發〔2023〕4號);
10.《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隨州市城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批復》(鄂價工服規〔2013〕9號);
11.《省財政廳關于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財法發〔201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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