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質量強國決策部署,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培育、塑造湖北質量品牌,積極爭創“中國精品”,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全省探索開展“湖北精品”培育行動。經認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見,省市場監管局制定《“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等3個配套辦法(以下簡稱《配套辦法》)。現就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配套辦法》制定依據
為貫徹《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質量發展工作要點》關于開展“中國精品”培育行動的部署,落實《湖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相關工作要求,加快建設質量強省、品牌強省,經省政府同意,省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印發了《“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鄂市監質規〔2022〕62號),明確要求制定《“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等配套辦法,對“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標識授權及使用、動態管理等工作予以規范。2023年,省政府將開展“湖北精品”培育行動納入一季度“開門紅”重點工作。
二、《配套辦法》起草過程
2022年11月,省局組織質量發展處牽頭組建專班,專班通過研究先進省市區域公共品牌創建經驗和我省相關部門品牌建設做法,依據《“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研究起草了《配套辦法(征求意見稿)》。今年2月20日對外公示至3月20日30天期滿未收到不同意見。在內部征求意見基礎上,同時征求省委宣傳部等13個省直部門、17個市州市場監管局和相關直屬機構、協會等單位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6條。經研究,采納或部分采納意見29條,未采納17條,未采納意見已與相關單位溝通達成一致,并按要求開展了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
三、《配套辦法》主要內容
(一)《“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該辦法共計5章19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和先進性評價的含義、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組織機構等。第二章申報,主要規定申報先進性評價的標準要求、申報材料等。第三章組織評價,明確了基本程序、評價報告有效期、保密管理制度等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了通過“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市場主體的義務以及違規懲戒措施等。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機構和生效時間。
該辦法對標準先進性評價申報做出如下規定:一是申報先進性評價的標準應有效實施3個月以上,其中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二是申報主體應對照辦法提交《“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該辦法對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序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根據產品、服務和工程類別組織制定評價細則,細則包含產品、服務和工程的關鍵性指標確定程序、關鍵性指標值、先進性判定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序。“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評價細則進行評審。二是認定委員會根據評價對象,組織業內專家,嚴格按照評價細則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活動。三是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認定委員會出具《“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報告》并公示。四是評價報告有效期為三年,市場主體應當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申請復審。標準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
該辦法共計6章1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湖北精品”標識管理組織架構、職責分工等。第二章標識設計,規定“湖北精品”標識的式樣、顏色及尺寸要求等。第三章標識使用申請和授權,明確申請授權程序、授權使用期限等。第四章標識使用范圍和要求,明確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市場主體使用標識的場景和應當遵守的規定等。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暫?;虺蜂N標識使用授權的主要情形,撤銷標識使用授權異議處理,以及超范圍使用、偽造或冒用標識的懲戒措施等。第六章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機構和生效時間。
該辦法對“湖北精品”標識做出如下規定:“湖北精品”標識由品字圖案、“湖北精品”字樣以及英文“Hubei Premium Quality”組成,標識色調為紅、黑兩色。標識標準化制圖樣式如下:


該辦法對“湖北精品”標識使用范圍和要求做出如下規定:一是獲授權的產品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產品包裝、說明書、生產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獲授權的服務類、工程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湖北精品”標識使用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二是獲授權的市場主體應當持續保持企業和相應的產品、服務和工程符合《“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辦法有關要求,嚴格按照授權協議規定的授權范圍和期限使用“湖北精品”標識,主動維護“湖北精品”品牌形象,不得利用“湖北精品”標識從事虛假宣傳、欺詐等違法行為,建立標識使用和管理制度,記錄使用情況并存檔。
(三)《“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辦法》
該辦法共計5章18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湖北精品”動態管理工作原則等。第二章組織管理,規定“湖北精品”動態管理工作中各相關方主要職責。第三章動態管理的實施,明確“湖北精品”動態管理工作內容、程序、要求等。第四章退出機制,明確撤銷“湖北精品”認定的主要情形。第五章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機構和生效時間。
該辦法對“湖北精品”的動態抽查做出如下規定:一是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認定委員會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年度自查報告應包括市場主體是否持續符合“湖北精品”認定條件,是否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是否存在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權威媒體曝光及消費者舉報或反映問題等相關情況。二是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湖北精品”市場主體報送的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初審,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市場主體年度自查報告一并報送認定委員會。三是認定委員會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及市場主體開展一次動態抽查。動態抽查以資料檢查為主,根據需要可開展現場核查。四是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開展現場核查的,由認定委員會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通過審核年度自查報告、聽取匯報、實地考察、檢測監測、資料查驗等方式,檢查生產、經營、質量管控等情況,形成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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