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在平時僅特殊日期才進行鳴放,鳴放時長基本固定在30分鐘左右,且人防主管部門在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會根據國家考試等實際情況調整鳴放范圍,基本不會擾民。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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