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時應當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修建。限期內未修建的,按照應建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全額補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照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2)省人民政府令第411號的實施時間為2020年3月1日,3月1日前當地人防部門已正式受理的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申請,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執行,在3月1日(含)之后到人防部門申請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41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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