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五章??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長效機制,將其納入政府民生項目,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推動應急救護培訓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普及應急救護知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配置應急救護設施、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對重點行業、重點人群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相關工作,組織制定和落實捐獻者及其相關人員的獎勵、優待政策。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在醫療機構設立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干細胞捐獻咨詢服務區。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民航企業等應當為捐獻的人體器官、造血干細胞的轉運活動提供快捷通道,保障優先通行。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的基本殯葬費用,支持紅十字會建立捐獻者紀念設施、組織開展緬懷活動。
第三十條??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的個人憑相關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游覽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在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時可以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自費部分、享受綠色通道和優先服務。
進行現場救護、緊急救援和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志愿者,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社會公益表彰或者見義勇為獎勵范圍。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納入志愿服務體系,建立完善激勵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為紅十字志愿服務提供必要保障,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
紅十字會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培訓,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應急救護、防災避險知識教育,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志愿服務、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干細胞捐獻等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資金,用于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依法興辦的醫療、康復、養老、護理等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土地、稅收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會信息化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實現備災救災、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三十六條??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力度,支持紅十字會建立人道傳播平臺。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或者時段,開展紅十字公益宣傳。
車站、機場、公園、廣場、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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